重磅!江宁江北公布购房补贴、卖旧换新政策实施细则!
江北新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及“卖旧换新”政策实施细则
(资料图)
为促进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型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新区目前实际情况,对在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补助范围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补助标准
1.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合同备案总价1%补助。
2.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江北新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合同备案总价0.5%补助。
申报流程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业主可以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滨江大道292号)窗口申请领取《江北新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等)。
申请表一式三份,新区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业主本人各执一份。
其他
1.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2. 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同一户籍且为直系亲属),时间顺序不作要求。
3. 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区建设与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江宁区购房新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9月7日南京市发布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南京最新举措》,结合江宁实际,明确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竞配建住宅,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企业等购房对象。
二、政策措施
01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按合同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合同购房款以开发企业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计算标准。
02
支持在11个特定片区内购房
对在禄口、湖熟、谷里等11个特定片区(详见附图)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口径同第1条)的2%给予购房补助。
03
鼓励“卖旧换新”
政策实施期间,在区内出售1套自有住房(不含商办类商品房)并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卖旧换新”顺序不分先后,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1套原自有住房交易价格总额(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款为计算标准)的1%给予购房补助。
04
支持租售并举
鼓励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对企业一次性团购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
05
支持置业商务需求
对个人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商业、办公、公寓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
06
鼓励各类人才置业安居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购买竞配建住宅的认定人才,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分别给予D类40万元、E类30万元、F类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购买竞配建住宅、不属于认定人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07
支持新市民安居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活力,对非南京市户籍人口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万元购房补助。
08
优化落户入学政策
为切实解决购房落户、子女教育等民生问题,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加快办理落户;对未落户的,可按新购住房所在地办理子女教育入学。
三、申领流程
四、其他事项
1.市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叠加享受;
2.本《细则》执行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3.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发放购房补助资金;
5.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6.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7.实施期间,申请“卖旧换新”对应购房补助的,原自有住房共有产权人需明确购房补助受让人。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
8.本《细则》中D、E、F类人才原则上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D、E、F类人才认定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学信网相关证明材料;
9.竞配建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的住宅;
10.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征收安置的,不在本次购房补助范围;
11.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
025-52180506
周一至周日(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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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9:00-17:00)
025-52151072
周一至周五(9: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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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日(9:30-18:00)
《江宁区购房政策实施细则》问答
问
本次购房补助政策实施时间?
答:本次购房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与市政策一致)。
问
购房补助什么时候可以申领?
答:申请——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领取——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至江宁区市民中心一楼房产大厅窗口申请领取补助资金。
问
购房时间怎么认定?
答: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系统中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问
合同购房款以什么为计算标准?
答:合同购房款以开发企业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计算标准。
问
“支持在11个特定片区内购房”中的11个特定片区具体范围?
答:上秦淮片区:北至绕城高速公路,南至大滩河,西至机场高速公路,东至秦淮河。
正方新城片区:北至绕城高速公路,南至桃盛大街-云龙路-双塘路,西至宁丹公路-银杏湖大道-西沙路,东至机场高速公路。
方山片区:北至绕城高速公路,南至句容河-胜利河-解溪河,西至秦淮河,东至长深高速公路。
淳化片区:北至104国道,南至长深高速公路,西至天元东路,东至胜利河。
谷里片区:北至江宁区行政区界,南至正方大道-正方中路,西至江宁区行政区界-宁马高速公路,东至牛首大道-绕城高速公路-宁丹公路。
湖熟片区:北至长深高速公路-胜利河-淳徐路-徐塧路-云徐路-云上路-青龙大道-洪湖,南至二干河,西至句容河-胜利河-解溪河,东至南京市行政边界线。
滨江开发区片区:北至江宁区行政区界,南至南京市行政边界线,西至长江,东至宁马高速公路。
禄口机场片区:北至双塘路-大河滩,南至地铁S9号线-江宁区行政区界,西至云龙路-凌霄路-钟萃璐-华商路-将军大道,东至秦淮河。
汤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北、南、东至南京市行政边界线,西至江宁区行政区界-七乡河-宁杭公路-汤铜公路。
青龙山郊野公园:北至宁杭公路,南至104国道-淳关路-淳徐路-徐塧路-云徐路-云上路-青龙大道-洪湖,西至轿子山路,东至汤铜公路。
江宁郊区片区:北至正方大道-正方中路,南至南京市行政边界线,西至宁马高速公路,东至宁丹公路-银杏湖大道-西沙路-红星大道-疏云河-桃盛大街-凌霄路-钟萃路-华商路-将军大道-地铁S9号线。
问
享受“卖旧换新”补助政策的要求?
答:政策实施期间,在江宁区内出售1套自有住房(不含商办类商品房),并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可享受对应补助。
问
“卖旧换新”买卖顺序分不分先后?
答:不分先后,出售自有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均需在政策实施时间内完成。
问
区内竞配建住宅有哪些?分别在哪些区域?
答:目前,区内新建商品房中含竞配建住宅的项目共14个,分别是:11个特定片区-泊云花园(上秦淮片区)、山语春风雅居(正方新城片区)、润锦园(方山片区)、望岳景园(方山片区)、澜悦溪山家园(方山片区)、山和宸园(方山片区)、湖岸佳苑(淳化片区)、云禄花园(禄口机场片区)、汤山颐和府(汤山旅游度假区)、若水雅苑(汤山旅游度假区);
其它片区-云逸都荟花园(东山片区)、云靖花园(上坊片区)、紫京云筑(江宁两湖片区)、悦禧苑(江宁两湖片区)。
问
实施细则内“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认定标准?
答:购房人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学信网认证的学历证书。
问
实施细则内D、E、F类人才认定标准?
答:原则上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D、E、F类人才认定条件。
模 拟 示 例
示例1:
张某某,东山街道户籍,经认定的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出售1套东山片区自有住房(产权面积90平方米,交易均价2.6万元/平方米),在11个特定片区购买1套竞配建住宅(产权面积120平方米,销售评估价格为1.6万元/平方米)。
按照补助政策,张某某可以叠加享受《实施细则》中政策措施第1、2、3、6等4项补助政策,按标准逐一测算,第1项补助为1.92万元(竞配建住宅销售合同价款192万元×1%),第2项补助为3.84万元(竞配建住宅销售合同价款192万元×2%),第3项补助为2.34万元(原自有住房交易价格总额234万元×1%),第6项补助为20万元,累计可享受补助28.1万元。
示例2:
张某某,非南京市户籍,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11个特定片区购买1套商品住宅(产权面积100平方米,销售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
按照补助政策,张某某可以叠加享受《实施细则》中政策措施第1、2、7等3项补助政策,按标准逐一测算,第1项补助为1.8万元(商品住宅销售合同价款180万元×1%),第2项补助为3.6万元(商品住宅销售合同价款180万元×2%),第7项补助为1万元,累计可享受补助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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