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山东省森林防灭火提示提醒制度》
4月14日,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森林防灭火提示提醒制度》,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森林防灭火责任,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
【资料图】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推动森林防灭火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针对部分市、县(市、区)森林火情火灾多发情况,及时向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提示提醒,进一步压紧压实森林防灭火责任,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森林防灭火提示提醒对象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负有森林防灭火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提示提醒。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森防指有关森林防灭火决策部署不到位,执行省森防指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执行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的;
(三)省森防指督查发现森林防灭火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存在隐患较多,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对国家森防指、省森防指有关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拖延不办,或者处置不到位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火灾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信息情节严重的;
(六)人为原因引发多起森林火灾的;
(七)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八)发生在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九)森林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
(十)关键林区和部位森林火灾多发,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未完成省森防指有关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目标的;
(十二)被国家卫星监测到热点的;
(十三)行业管理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多起森林火情火灾的;
(十四)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所包保辖区范围内,多次发生森林火情火灾的;
(十五)其他需要进行提示提醒的事项。
第四条 森林防灭火提示提醒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省森防指向提示提醒对象下达《森林防灭火提示提醒函》,主要内容包括:提示提醒对象、提示提醒事项、整改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接到《森林防灭火提示提醒函》后,应当在7日内制定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责任、时限和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向省森防指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不代替对森林火灾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设区的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的森林防灭火提示提醒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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